马明圆律师

  • 执业资质:1620520**********

  • 执业机构: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能否要求调低? 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马明圆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598人看过

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四则 

 一、一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低时,法院调整违约金高低应予以考虑、衡量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律师分析】  

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的数额,具体考虑因素有: 

 1、守约方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合同刚履行,违约时间很短,该违约行为对守约方的影响不大等  

3、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否是恶意违约、守约方是否也有过错等  

4、守约方的预期利益  

5、合同双方在缔约合同的时候双方地位的强弱、违约方是否处于弱势地位  

6、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或是否是格式合同  

此前,司法实践中以及此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一般标准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但是,在《民法典》施行以后,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进行违约金的调整。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能否调整?  

【律师分析】  

关于违约金的调整考虑因素前面第一条已经说明,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都是格式合同,是事先制定好的,无法修改条款的,那么若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应当承担违约金××”,那么,如果按合同约定,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购房者的损失,能否要求调整呢? 

根据《民法典》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就属于违约金调整的考量因素之一,购房者确因开发商逾期交房造成较大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三、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一方逾期付款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认定?  

【律师分析】  

在当事人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是其他法律关系的纠纷等,法律关系不同,则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损失的计算规则也不同,具体而言如下几种:  

1、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可以按当期利率上浮30%-50%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逾期付款的损失综合计算不得超过当期利率的4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中: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四、民间借贷纠纷中,约定了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他费用,能否同时适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既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又约定了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比如手续费、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那么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是不能同时主张、同时适用的,不管是利息、违约金还是其他费用,在实质上均系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该其他费用的规定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规避利率上限,故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当期LPR的四倍。  

2、律师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为律师是属于其他费用,因为双方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系在借款方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且出借人诉至法院或仲裁才会产生的费用;如果双方没有产生纠纷或被借款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该费用则不会产生,律师费在本质上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且律师费也并非由出借人所收取,而是由律师收取,因此不属于其他费用。  

3、关于“其他费用”的一评判标准就是该费用是否系借款人为了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是否系出借人所收取以及出借人所获取的盈利来判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