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哪些
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如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后可以撤销吗
合同成立后可以撤销的,以下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1.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旦做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自始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这一期限,撤销权会自动消灭。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三、合同生效不履行怎么办
合同无效无法履行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合同无效无法履行如果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的,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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