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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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陈鹏举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工程建筑 |11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

被告

1.上海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案件概述 甲与A公司、乙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甲完成了郑州###二期项目的指定部位批白、涂料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1014138.8元。甲已收到工程款681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

主要争议点

1.A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

2.乙是否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

法院判决

1.乙需支付甲工程款333138.8元及自202011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甲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案件背景 甲与A公司、乙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因于甲完成了郑州###二期项目的指定部位批白、涂料工程。双方在20201127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1014138.8元。甲已收到工程款681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

争议焦点分析

A公司的责任

1.A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未委托任何员工向甲支付款项或签订合同,且在《批白、涂料工程》发包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发包方为A公司郑州###二期项目项目部,与A公司并非同一主体。

2.法院认为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系案涉合同的主体,因此驳回了甲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乙的责任

1.乙在《工程结算协议》上签字捺印,确认了工程结算总价,并在庭审中认可已收到工程款681000元。

2.法院判决乙需支付甲剩余工程款333138.8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乙需支付甲工程款333138.8元及自202011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甲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1.合同主体的明确性: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主体身份,避免因主体不明确导致的法律风险。

2.证据的充分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留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法律风险的预防: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后续建议

1.执行判决:甲应积极执行法院的判决,确保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

2.法律咨询:甲应继续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后续可能的法律行动和策略。

3.合同管理:甲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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