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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侵权原则考虑的因素

发布者:康鹏程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2日|分类:知识产权 |121人看过举报

观点归纳:

1、区别特征是否为专利核心创新点。

2、区别特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且满足等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涉及案例: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96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282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0410065862.9;专利名称: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

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操作方法为:

a:整平场地;

b:双向搅拌桩机定位:起重机悬吊搅拌机到指定桩位并对中;

c:搅拌下沉:启动双向搅拌桩机,使双向搅拌桩机钻杆沿导向架向下 切土,开启送浆泵,向土体喷水泥浆,双向搅拌桩机钻杆上分别正、反向旋转 的叶片同时旋转搅拌水泥土;

d:双向搅拌桩机钻杆持续下沉并搅拌水泥土,直到设计深度;

e:搅拌提升的同时,双向搅拌桩机钻杆上正反向旋转的叶片继续搅拌 水泥土;

f:提升、搅拌到地表或设计标高以上1250px,完成双向搅拌水泥土搅拌 桩1的施工。

 

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

核心技术手段是:在内钻杆上设置正向旋转叶片,在外钻杆上安装反向旋转叶片,得到的双向搅拌桩机钻;也就是方法中采用的双向搅拌桩机钻的本身。

 

审判经过

案件争议焦点为:权利要求b步骤中桩机的“起重机悬吊定位”方法是否与被诉侵权方法“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等同。

一审法院认为:等同技术特征,是指被诉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经比对,原告发明专利使用的是起重机悬吊搅拌机至指定桩位并对中,与被告施工使用的搅拌桩机自带液压支承部行走至指定桩位并对中,故两者施工方法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因此,两者的技术特征并不等同。因此,判决被告涉案方法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作为成桩操作的工艺,搅拌桩机的移动定位方式并不是整个工艺流程的关键所在。考虑到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立法目的,本院认为在被诉侵权施工方法其他操作方法和步骤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被诉侵权施工方法亦完全具备涉案专利双向搅拌施工法的创新点的情况下,对于二者在搅拌桩机的移动定位方式上是否构成等同的认定,宜从宽判断。

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与“起重机悬吊定位”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实现功能基本相同,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的方法已经被专利文献公开而成为一项公开的技术,被上诉人二审中亦确认被诉侵权施工方法采用的“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的方法是一项通用技术。因此,同样是为了实现重物在竖直方向上升降并水平方向上行进的功能和效果,将在重物上方施加向上作用力的“悬吊”方式替换成在重物下方施加向上作用力的“顶起”方式,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能联想到的惯常替换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步履式行走桩机定位”与“起重机悬吊定位”构成等同。因此,判决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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