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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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劳动合同.工资.解除.加班.假期等44个问答(4)

发布者:马永能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9日|分类:私人律师 |136人看过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35.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交通事故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而属于患病。
36.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37.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38. 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原则上不可以,但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对此双方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存在明显的歧视行为时从其约定,诸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报到上班时出具相关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等文件的,劳动者应当配合提供。
律师解析: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公共利益、集体办公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同时,按照诚信原则,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对此双方有特别约定的,前述约定在不存在歧视目的时,劳动者应当按约定配合执行。
39.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 号)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第七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40.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1.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内提交申请或举证文件的,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如何计算?
答:可以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或其他申请、进行举证的,属于不可抗力。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疫情管控期间届满的,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篇 法律责任
42.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的法定责任有哪些?
答:除了因自身工作性质担负一些特殊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外,一般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中。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3. 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4.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律师解析:以下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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