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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追索离婚协议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发布者:赵亚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19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周某主张,由于王某在婚姻期间出轨并生育私生子,构成重大过错,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王某需支付周某精神损害费100万元,但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周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该笔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害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

周某的代理律师赵亚男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王某未能履行协议中的支付义务,周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王某支付约定的精神损害费。律师指出,婚姻关系中,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王某的婚内出轨行为已对周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其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王某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应当遵守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赵亚男律师,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盘锦
  • 执业单位: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11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