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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与他人孕育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025-02-11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1日|分类:热点普法 |679人看过举报


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与他人孕育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现代社会,离婚不再是一个让人避讳的话题。

曾经以为是避风港的婚姻,如今选择勇敢返航。

好聚好散已不是离婚的常态,一些极端的恶劣的情形直击心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居甚至孕育子女,另一方离婚后才知道的,该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离婚后无过错一方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错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2、无过错一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要求?

  答: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配偶有重大过错行为之日起计算。

3、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少金额的离婚损害赔偿?

答: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根据既往案例,可主张5-10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妻一方在离婚后紧接着与他人再婚,且自离婚之日起不到半年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应当认定其在与原配偶的婚姻期间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伤害夫妻感情,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之情形,原配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案例分享

案例1:A女与B男于2019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A女发现B男与案外人C女存在婚外恋,后双方于2020年7月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基于对女方的伤害和愧疚,男方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离婚一年多后,A女意外发现,在婚姻存续期中,B男与案外人C女同居并育有一女小D,且B男在两人离婚后,迅速与C女组建家庭。

A女认为,由于B男的种种过错,给自己带来了巨大打击,严重损害自身感情和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B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B男承认其系在与A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和案外人C女交往,但就A女关于小D是B男亲生女儿的主张,B男未予否认,亦未按法庭要求对小D与其本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作出说明。综合小D的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申报表等证据中记载的父亲、母亲信息,以及B男在诉讼中的表现,法院依法采信A女主张。

法院认为,B男与案外人C女存在婚外恋,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女育有一非婚生女。B男与A女之间的离婚协议赔偿,基于A女离婚前仅知晓B男与C女存在婚外恋行为,不代表A女对B男有非婚生女一事,全然接受并放弃赔偿请求。

B男与A女离婚前,隐瞒了非婚生女的情况,直至A女提起本案诉讼,仍拒绝坦诚面对,且与A女离婚后,迅速与案外人C女登记结婚,导致C女身心受到巨大伤害,B男存在明显过错。A女作为无过错方,诉请B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B男向A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2 :胡某诉称:因刘某出轨,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再婚并与再婚配偶生育一子。2022年,胡某偶然得知刘某再婚所生之子的受孕时间系在胡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上述行为给胡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此外,胡某认为刘某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隐瞒了上述情况,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法院判令:1.汽车归胡某所有;2.刘某向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刘某辩称: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涉案车辆,双方离婚后刘某还独自偿还了部分贷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应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超过了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期限,法院不应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刘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女。后双方于2019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女离婚后由女方胡某抚养。关于财产分割,归男方: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归女方:个人衣物,归女儿刘某女:位于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产权50%;汽车一辆,男女双方各一半。关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2019年10月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刘某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一、小型普通客车归胡某所有,胡某给付刘某补偿款2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四、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和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胡某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刘某认为双方在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胡某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已经超过协议离婚后一年期限,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三:刘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王某某的离婚调解书,由王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48000元,支付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13日生育男孩刘某甲。2011 年7月11日,双方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2月19日生育女孩刘某乙。2018年4月16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同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长子刘某甲、长女刘某乙均随刘某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刘某某自理;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杨某某借款债权归王某某享有,王某某给付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差价款10万元。离婚后,双方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刘某某依旧外出打工,王某某及刘某某母亲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并经营早餐店,期间刘某某将赚来的钱转给王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2020年下半年,王某某与刘某某及其母亲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刘某某母亲便回老家居住生活,王某某一人照看两个孩子。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由其抚养,由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600元;同年4月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儿子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女儿刘某乙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同时约定,2021年两个孩子继续由王某某抚养照顾,刘某某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于年底支付清(期间刘某某给付王某某孩子抚养费4000元)。2021 年5月14日,经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对王某某孩子(刘某乙)的抚养费用30000元;二、王某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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