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维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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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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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卢维年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3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以《协议书》、二份判决书及一份裁定书主张案涉土地通过散伙协议原告退还被告投资款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虽然未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原告根据协议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被告从案涉土地取得时间、对价、及高院裁定超出一、二审的审理范围等方面进行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被告不能提供个人购买土地发票凭证且土地使用证正本一直由原告持有,且证人作证也缺乏事实基础,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的主张。

卢维年律师,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2015年兼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23年任专职执业律师,至今有8年的法律工作经历,现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贺州
  • 执业单位:广西典与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11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合伙联营、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