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梁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猪副产品加工、包装、过磅等工作,固定工时、按月现金领薪,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无工资支付流水,公司为其投保意外险。2025年2月,梁某某在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梁某某子女委托王浩宇律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工亡职工的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已将相关业务外包给郭某某,梁某某系郭某某雇佣,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并提交外包合同、发票等佐证。
判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梁某某与某食品公司在2024年4月19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因具人身专属性,驳回该项请求。
一审情况
某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诉讼,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法院调解,某食品公司于调解现场一次性履行全额工亡赔偿金后撤诉。
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名义外包 vs 实际用工。王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三要件,完整固定微信群管理通知、财务室发薪录音、工资考勤表、保险记录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戳穿“外包”假象,明确管理和现金发薪给梁某某的关键人物均系某食品公司人员,某食品公司直接管理、报酬由公司发放、工作属公司主营业务,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