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艳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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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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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及时返还赃物取得缓刑

发布者:贾艳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7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186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艳辉,上海汉世律师事岸所律帅。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861417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白色某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具有坦白及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的人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对指拉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深关指深区人罗现些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枝告人罗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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