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母亲代书遗嘱将五套房留给长子,兄弟姐妹不认可,炜衡刘纪伟律师团队力证遗嘱有效,法院支持!
本案关键词:继承纠纷、代书遗嘱、腾退利益、安置房
生效裁判文书:(2024)京01民终1xx28号、(2026)京01民终5xx6号
推荐语:母亲留下一份代书遗嘱,兄弟姐妹不认可,主张腾退利益应归各被安置人所有,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再审直至检察院监督,遗嘱能否被推翻?
导读
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认定往往是争议核心,也最易引发家庭矛盾。本案中,苏女士(化名)依据母亲张大娘(化名)的代书遗嘱主张继承五套安置房,但其他兄弟姐妹认为遗嘱无效,主张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遗产,并主张被拆迁院落存在家庭共有的自建房及拆迁安置中的“腾退利益”,应先析出其他被安置人的份额后再确定遗产范围。双方争议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直至检察院民事监督,多轮诉讼程序。
炜衡法律事业部代理被上诉人苏女士(化名),在对方多轮诉讼攻势下,始终维持胜诉结果,最终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帮助当事人取得五套安置房屋所有权。
一、案件基本事实
苏大爷(化名)与张大娘(化名)系夫妻,婚后育有四名子女:苏女士(化名)、苏2、苏3、苏4。2011年,苏大爷(化名)作为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原有住宅5间,建筑面积166.72平方米。根据协议,苏大爷(化名)获得五套安置房屋,分别位于XX路X号院X号楼103号、107号、509号、909号及XX号楼1807号。
苏大爷(化名)于2016年6月16日去世,张大娘(化名)于2018年6月9日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将五套安置房中属于其个人的份额及其继承苏大爷(化名)遗产的份额全部由苏女士(化名)继承。张大娘(化名)于2022年12月31日去世。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历经多次诉讼,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含腾退利益归属争议)以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一)关于遗嘱效力: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其他子女提出多项质疑:立遗嘱时张大娘(化名)年事已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存疑;遗嘱见证过程存在瑕疵——见证视频不完整、律师提前制作谈话笔录、遗嘱由律师打印而非当场书写;苏女士(化名)全程参与遗嘱见证,可能对老人形成压迫。
炜衡律师代理意见:张大娘(化名)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见证人李某某、韩某某到庭陈述,证实立遗嘱过程中张大娘(化名)神志清醒、语言流利、表达清楚,遗嘱系由代书人打印并向张大娘(化名)宣读确认后签字。对于苏2等人的行为能力异议,鉴定机构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未受理鉴定委托,苏2等人亦未再申请鉴定,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法院认定:张大娘(化名)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苏2等人关于张大娘(化名)不具有立遗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因鉴定机构未受理鉴定委托且苏2等人未再申请鉴定,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苏4关于视频不完整、见证过程有瑕疵等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遗嘱合法有效。
(二)关于遗产范围与腾退利益:五套安置房是否全部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苏2、苏3、苏4主张,被拆迁院落并非全部属于父母遗产——其中4、5号房屋系苏3自建,另有部分房屋系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翻建,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同时,拆迁安置协议列明应安置人口11人,超出无偿置换面积的购房优惠与被安置人口数量相关,各被安置人对超出面积享有“腾退利益”,应先析出各被安置人的份额后再确定遗产范围。
炜衡律师代理意见:拆迁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人为苏大爷(化名),各方在前序诉讼中均认可被拆迁房屋为苏大爷(化名)、张大娘(化名)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系基于被拆迁房屋置换而来,拆迁协议虽列明被安置人口及购房优惠政策,但拆迁安置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为基础进行的补偿,被安置人口的身份不直接产生独立于遗产之外的物权。所谓“腾退利益”仅为购房时的价格优惠,并非对安置房屋所有权的直接确认。其他子女在房屋分配后各自缴纳大修基金、装修入住等行为,系基于父母安排的居住使用,不足以证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份额。
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基于被拆迁房屋置换而来,且各方在前序诉讼中均认可被拆迁房屋为苏大爷(化名)、张大娘(化名)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充分证据表明被安置人对房屋具有独立于遗产之外的特殊权益。委托书系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用于户口落户材料,内容未体现苏大爷(化名)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处分,不能认定为对房屋所有权的实质分配。五套安置房为苏大爷(化名)、张大娘(化名)遗产。
(三)关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前案判决对本案有何约束力?
在前序案件(2023)京0xx8民初3xxx1号中,法院已对五套安置房的使用权作出判决。苏女士(化名)主张该生效判决确认了遗产范围及各方份额,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应据此确认所有权。
炜衡律师代理意见:人民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判决主文对诉讼标的作出的实体判定具有法定强制拘束力,即生效判决主文具有既判力。前案判决已对五套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定,并经二审维持、再审驳回,现已生效。现五套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应依据生效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
法院认定:生效判决主文具有既判力。前案判决已对五套房屋的居住使用予以判定,并经二审维持、再审驳回。现苏女士(化名)提交证据证明五套安置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一审法院基于另案生效判决之判决主文既判力,对五套房屋的所有权予以判定,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不影响原生效裁判执行。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03号、107号、1807号房屋归苏女士(化名)所有;909号房屋由苏3占36.33%份额、苏女士(化名)占45.51%份额、苏4占18.16%份额;509号房屋由苏2占36.33%份额、苏女士(化名)占45.51%份额、苏4占18.16%份额。
苏2、苏3、苏4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生效判决主文具有既判力,一审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对五套房屋所有权予以判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价值
1.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立遗嘱时为准,如有异议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见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
2.腾退利益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在拆迁安置中,被安置人口的身份可能带来购房价格上的优惠,但这一“腾退利益”并不等同于对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拆迁安置系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为基础,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仍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性质为准。其他子女虽在拆迁安置中被列为安置人口,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安置房屋享有独立于被继承人之外的物权。
3.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决主文对诉讼标的作出的实体判定具有法定强制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亦不得在后续诉讼中提出与之相悖的主张。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不影响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五、办案复盘:继承纠纷中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有效运用
炜衡法律事业部在本案中形成以下办案思路:
1.第一,以生效判决为锚点,以既判力为核心抗辩。本案前序判决已对五套安置房的使用权作出认定,现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团队主张生效判决主文具有既判力,既判力及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认定。面对对方提出的新证据及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拖延,坚持生效判决未被推翻即具有拘束力。
2.第二,拆解对方关于“腾退利益”和“新证据”的实质证明力。对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拆迁政策文件,试图证明拆迁安置中存在“被安置人口”的专属权益。团队主张:拆迁政策文件本身不直接产生物权,被安置人口的身份仅涉及购房价格优惠,不能据此主张对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即便存在所谓“腾退利益”,也不能推翻已生效判决对遗产范围的认定。
3.第三,程序性拖延应对策略。对方在一审中主张案件应中止审理、追加其他被安置人为当事人,团队逐一应对: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不中止执行;安置房系基于被拆迁房屋置换,其他被安置人不具有独立物权。最终法院未准许中止申请,确保案件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