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新萍律师代理了多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并胜诉。案件中,被告为某经济合作社,原告均因该经济合作社未确认其社员资格、未给予平等集体收益分配权而提起诉讼。
此前,原告们分别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后经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确定了原告具有该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平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但该经济合作社仍未向原告发放相关款项,原告遂起诉。
一审判决被告向各原告支付
2017 年 - 2023
年期间不同时间段的分红分配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告具备分配资格,部分诉讼时效认定正确,一审部分分红款数据有误。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向各原告支付调整后的分红分配款,具体金额各案有所不同,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