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根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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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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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只赔偿20万,二审直接改判赔偿41万元!

发布者:张道根|时间:2024年05月09日|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1月11日23时10分,刘XX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事发时尾部悬挂闽E×××××号牌)沿海翔大道南XX辅道由东往西逆行至事故路口,与沿潮瑶村路右转弯进入海翔大道辅道的,由陈XX驾驶的闽D×××××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碾压,造成两车损坏及刘XX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认定,刘XX负事故主要责任,陈XX负事故次要责任。

受害人概况:刘XX199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赔偿权利人及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刘X华系受害人刘XX的父亲、贺XX系受害人刘XX的母亲。

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讼争事故发生后,被告沈XX已向原告刘X华、贺XX支付款项2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XX公司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X华、贺XX经济损失110000元。被告沈XX应再赔偿原告刘X华、贺XX经济损失共计108774.82元。被告XX公司对被告沈XX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刘X华、贺XX二审提供了新证据,证明死者生前在厦门居住工作生活。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XX公司是否为案涉车辆的被挂靠人的问题。XX公司与唐XX之间签订《挂靠协议》,由唐XX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后案涉车辆多次易手,最后的买受人为沈XX。根据交警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中升顺公司的业务经理苏XX的陈述,XX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均知情,且通知挂靠车主续保。尽管案涉车辆发生了转让的情况,但XX公司仍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案涉车辆亦登记在XX公司名下,案涉车辆仍采用挂靠经营的模式,故虽然XX公司与沈XX未签订新的挂靠协议,但XX公司对案涉车辆的转让以及新的车主挂靠经营情况知晓,本案并无证据证明XX公司对上述情况表示反对且采取诸如解除挂靠合同等相应的措施。故一审认定沈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并无不当。至于沈XX是否缴纳挂靠费用,系挂靠协议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双方挂靠关系的成立。

关于案涉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该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案涉车辆登记在XX公司名下,应由XX公司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故XX公司系法定的投保义务人。沈XX以升顺公司名义挂靠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保险标的即案涉车辆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属于法定投保人。因此,XX公司主张其并非案涉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刘X华、贺XX上诉主张沈XX亦系投保义务人,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XX公司所称因沈XX未向其支付案涉车辆保险费导致其未能办理相关保险的问题,系其与沈XX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其可依法与沈XX另行解决。关于沈XX是否应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案案涉车辆的投保义务人系XX公司,而案涉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系沈XX,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刘X华、贺XX一二审均请求沈XX和XX公司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了请求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刘X华、贺XX关于沈XX与XX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死亡赔偿金计付标准问题。刘X华、贺XX提供的居委会出具关于刘XX的《居住证明》、刘X华、贺XX的《福建省居住证》、暂住信息、刘XX的《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政府及道祖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刘XX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厦门市,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54401元/年×20年=XXX元。一审认定的其他损失项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故刘X华、贺XX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丧葬费37728元,死亡赔偿金为XXX元,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33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XXX.4元。XX公司、沈XX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限额内赔偿刘X华、贺XX经济损失110000元。刘X华、贺XX的经济损失中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沈XX、XX公司应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20720.82元〔(刘X华、贺XX合理损失XXX.4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数额110000元)×30%〕。故XX公司、沈XX合计连带赔偿刘X华、贺XX430720.82元。扣除沈XX已向刘X华、贺XX支付的款项20000元,沈XX、XX公司应再连带赔偿刘X华、贺XX经济损失共计410720.82元。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和建议

交通事故首先看事故责任认定,确定死亡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医疗费,千万注意保留好原始证据。死者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需要居住证明、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居委会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别甚大,因此该部分证据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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