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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CP术后胰腺坏死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327人看过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1日,患者因右上腹胀痛不适伴渐进性皮肤黄染加深半个月入院,诊断为:阻塞性黄疸、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后。
     11月12日,行内镜下胆道塑料支架置入术。11月12日19:00,原告突发上腹部持续性疼痛,伴背部放射痛,急查血淀粉酶197U/L。
     11月13日影像学检查示:胰腺尾部少许气体影伴周围渗出,左侧肾周筋膜增厚,腹腔少量积液,两肺下叶少许渗出,两侧胸腔少许积液。16:48影像学检查示:与前片比较,胰腺尾旁仍见少许游离积气影,胰腺周围渗出更加明显,并见腹水形成,两侧胸腔积液有所增多。
     2013年12月17日影像学检查示:腹腔内多发渗出及包裹性积液未明显吸收,积气较前明显增多,盆腔积液亦较前增多。扫及两侧胸腔积液较前片有所增加,两肺小片渗出,心包少量积液。左肝右胆管轻度扩张伴积气。后腹膜多发小淋巴结,肝门区及胰头周围多发肿大淋巴结。
     医方考虑目前症状难以缓解,告知家属继续保守治疗效果差,家属谈话同意后,12月20日在全麻下行坏死性胰腺炎清创并空肠造瘘术。2014年7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胰腺坏死。
     鉴定结果:1.患者2013年11月11日因右上腹胀痛不适伴渐进性皮肤黄染加深半个月入住医方,诊断“阻塞性黄疸、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后”成立。行内镜下胆道塑料支架置入术未违反常规。
     2.医方行支架置入术前检查不够完善。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够充分,对术后可能发生胰腺炎的风险交代不够详细。
     3.医方对术后并发急性胰腺炎的处理措施欠有力,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胰腺炎的治疗,导致患者需做坏死性胰腺炎清创手术,术后并发结肠瘘,延长了病人住院及痊愈时间。
     4.ERCP术后发生急性胰腺炎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在治疗上有一定难度,部分病人可出现严重的后果。
     本例医疗过错医方承担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
     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当予以鉴定。
     鉴定机构确认本病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原告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本例医疗过错医方承担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6,193.85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ERCP术后胰腺炎的发病率为1-7 %,有些情况下发病率会更高。内镜医生应该告知病人ERCP术后胰腺炎可能很严重,可导致住院时间延长、需要手术治疗甚至死亡。病人和操作的因素都会影响ERCP术后胰腺炎的发病率,在设计操作方案及签署知情同意时都应该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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