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于2015年4月21日入住被告处治疗,诊断为梗阻性黄疸、壶腹周围癌,于4月24日实施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4月25日凌晨2时,患者突然大量呕血,被告给予止血、输血、升压药物等救治,患者仍处于休克状态。4月26日9时,被告急诊行胃镜检查。胃镜检查过程中,患者出现腹胀、急性痛苦面容等症状,拨出胃管后约3分钟出现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4月26日中午12时30分死亡。死亡诊断为窒息、胆总管下段癌、急性胃黏膜病变伴出血、梗阻性黄疸、高血压。
尸检意见:死者系因胰头十二指肠切除术合并胃黏膜广泛糜烂、出血、血液逆行反流进入喉室、气管及气管分叉处致窒息死亡。
鉴定结果: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在下胃镜前下胃管,未及时建立简便人工气道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困果关系,参与度约60%。
法院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医院在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未在下胃镜前下胃管,未及时建立简便人工气管的医疗过错,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过错与患者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60%,故被告医院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4448.4元。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认为:医院在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紧急治疗期治疗目标是控制急性出血,出血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急诊行胃镜检查,检查前未能充分判断患者腹腔内可能存在积血,未先行胃肠减压,减少胃内积血,减少误吸、返流风险,导致患者在胃镜检查过程中因呕吐导致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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