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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质控“第三关”——关于港澳台、外国医师来内地、大陆、来华短期行医的规定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1日|分类:轻法咨询 |656人看过

(一)卫生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条文:

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 3 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二条)

2、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三条)

3、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第四条)

4、《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 3 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九条)

5、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第十一条)

6、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二)卫生部《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条文:

1、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 3 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二条)

2、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三条)

3、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第四条)

4、《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 3 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九条)

5、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第十一条)

(三)卫计委《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 19 日修订)相关条文: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二条)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三条)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第四条)

4、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五条)

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第六条)

6、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九条)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二条)

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二条)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郝凯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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