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15时许,原告的亲属王某因胸痛8小时至甲医院诊疗,经诊断为胸痛、高血压3级,诊疗意见为完善心脏彩超检查,积极控制血压,注意休息,戒烟,必要时住院治疗。同日17时35分,王某因周身疼痛不适、大汗淋漓、意识丧失5分钟再次就诊,诊断为昏迷、待诊、猝死,18时8分被宣告临床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发生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至轻微原因之间。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433.76元,原告提交医疗费发票为证,予以确认;2.死亡赔偿金120478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3.被抚养人生活费482175元,予以确认,该项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4.丧葬费40835.50元,予以确认;5.原告主张参与丧葬人员误工费6713元、殡仪馆费用5063元、火化费700元、尸体解剖检验费5000元,该四项费用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再另外赔偿;6.交通费1000元,原告仅提交部分交通费票据为证,酌定确认500元。上述确认的损失数额合计1728724.26元,原告主张被告按45%比例予以赔偿。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根据被告的过错承担、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25000元,该项费用不再按赔偿比例划分。另,因被告不认可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原告支出鉴定费10000元。
法院判决:
原告亲属王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甲医院存在过错,甲医院应当对原告亲属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医院过错与王某发生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至轻微原因之间,法院酌定由甲医院按25%比例承担对原告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即甲医院应向原告亲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合计432181.07元(1728724.26×25%)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甲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57181.07元;
二、被告甲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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