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生活中对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当事人证据收据意识差,往往此类案件证据难以举证,同时当事人基于害怕和羞愧心理,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造成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同时律师也要提醒各位,生活中要洁身自好,不要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出现个人隐私被泄露的情况下积极维权,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个人隐私威胁达到不法目的,要冷静思考,不要纠缠不清,防止人身后财产受到危险。
民事维权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当个人隐私被泄露时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主张精神抚慰金等。
需要注意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区别: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以,当出现上述情形,情节严重可选择报案,要求行政处罚。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