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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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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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一起腾房纠纷)

发布者:王卫东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8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本案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方,要求被告腾房纠纷案件。原告将房屋出卖给被告,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履行,因此本案通过诉讼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返还房屋及产权证,因此酿成本诉。

案件情况:

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 X 单元 XX室的房屋;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XXX号房屋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 94500 元(参照案涉房屋当地同地段、同期房屋租金标准,按照月租金 3500 元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暂算至 2021 年 7 月 1 日。 2021 年 7 月 2 日之后的房屋占用费按上述计算方式支付至实际 腾交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6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X单元X XX室的房屋出卖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 40 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及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后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银行贷款存在问题,不能向被告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被告遂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XX)甘 0102 民初 XX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已经收取的定金。原告不服,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X X 日作出(2XX)甘 01 民终 XXX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判项。原

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被告无权继续使用原告的房屋,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立即向原告腾交案涉房屋。但是被告在2019 年 3 月 13 日至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原告多次交涉要求腾房,被告均拒绝腾房。因被告占用房屋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也无法出售或出租,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

被告于 2020 年即向兰州市城关区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因为原告不配合,案件现在还处于执行中,被告未退还房产证也是为了配合法院拍卖执行。2021 年 12 月 2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议价协议时,被告打印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表,该房屋于 2018 年就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查封,并非被占用。综上,被告认为其不应当支付占用费,评估费、诉讼费也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审理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解除,且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已被法院依法冻结,XX继续占用案涉房屋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会给XXX造成一定损失,因此本院对XXX要求XX返还兰州市城关区XX X 单元X  1602 室房屋及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XXX返还位于

兰州市城关区XX X 单元 X X 室的房屋及房 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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