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出售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如果买家明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仍恶意串通低价购买,或是房屋尚未过户登记,另一方可以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依法追回房屋;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买家一般不构成善意,追回概率极高。
若买家不知情、支付市场价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法院不会支持追回房屋。此时另一方无法要回房子,但可追究擅自卖房配偶的责任:离婚时可主张对方赔偿房屋全部损失,还可依据法律要求擅自变卖财产的一方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财产,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懋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王小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