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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形式及流程

作者:沈大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9次举报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公司会面临闲置或解散的现实问题,上一篇专题文章《闲置的公司到底关不关?》介绍了闲置公司的常见情形、原因以及公司长期闲置对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的不利影响,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闲置并不意味着其主体资格的终结,公司只有经过合法有效的清算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登记才能实现其主体资格的灭亡。作为公司清算系列专题第二篇,本文将主要对公司的清算程序进行探讨。


公司清算的形式及适用情形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公司清算主要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三种类型。


1
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从而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和程序。


【法定条件及解读】


公司章程规定解散,是对解散公司的预先设定。《公司法》第180条明确规定了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解散公司。事实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任何解散公司的事由,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然,公司也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股东决定解散,但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表现为取得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股东会议召集前,公司应当向每一位股东发送通知,通知必须明确告知股东召开股东会议的目的或者目的之一就是解散公司。《公司法》第43条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需要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同意。


2
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法定条件及解读】


公司强制清算发生在自行清算程序无法启动或自行清算损害债权人或股东权益的基础上,并且强制清算需以利害关系人(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为启动条件。其目的在于解决公司僵局等公司内部纠纷问题,公司在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内部矛盾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作,甚至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因而需要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的特点:一是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二是在清偿债务方面,引入了协商机制。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如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不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三是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除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外,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会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出现强制清算事由等问题进行听证。


3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的行为和程序。


【法定条件及解读】


只有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即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并且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才得以启动。


4
三种清算形式分析


三种清算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终结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都可由债权人启动清算程序。且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都属于司法清算程序,都是在法院受理后启动,清算组织同由法院指定产生并向法院报告工作。但三种清算存在一些差异:


(1)清算前提不同。自行清算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则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额清偿所有债务并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终止法人资格。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算能力的,则公司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后终止法人资格。


(2)适用法律不同。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3)清算申请主体不同。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申请。《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应予受理。关注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关注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


(4)清算组织的不同。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优先考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监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


(5)对清算组织的监管程度不同。虽然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都有法院的介入,但是由于强制清算发生在公司资产超过公司债务的前提下,因此法院无需过多介入,仅需对清算组进行一般程度的监督。而破产清算中,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了实现公司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法院需对清算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


(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强制清算程序前提是企业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对于强制清算程序的受理不影响执行与保全措施。而破产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即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


不同类型的闲置公司所适用的清算类型


在《闲置的公司到底关不关?》一文中,我们分析了闲置公司的常见情形和原因。那么就这些情形,应适用不同的清算类型。


1、针对多设、误设公司,大部分并未真正开展业务,出于闲置状态,如公司章程有规定清算情形,可直接按照章程规定自行清算;如章程未明确规定,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一般不用进入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


2、针对业务不景气或业务转移的公司,如果资能抵债,可以自行解散或者强制解散;如果资不抵债,则要么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方案自行解散方式处理,更节省时间和成本,要么通过破产清算形式处理,则相对耗时。


3、针对负债累累或“官司缠身”的公司,公司债权人较多,经营难以为继。对公司而言可选择强制清算,对债权人而言可选择破产清算,当然债权人如果考察公司实际资产情况,如能通过和解实现强制清算获得利益比破产清算更多,则建议采用强制清算形式。


4、针对陷入僵局的公司,由于大多是股东冲突严重,难以形成有效决议,通常会采取强制清算,特定情形下也可选择自行清算或破产清算形式。


5、针对相关人员“失踪”的公司,难以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无法实际经营,如章程未确定清算条件,股东会亦难以召开形成一致意见,则也很难进行自行清算,可采取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


6、针对“被冒名、挂名”注册的公司,由于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运营情况亦不知晓,公司处于闲置状态,如能够组织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建议直接自行清算。如无法组织召开会议,则可能必须进入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


交叉适用时清算程序的选择


部分情形,可能适用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如果交叉适用时,要如何选择适用呢?


通常如果公司陷入僵局,能够通过自行清算方式了结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建议公司采用自行清算程序,整体时间成本较低,有利于尽早了结公司各方面法律关系。如果公司全体股东就公司解散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同意意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之条件。


最高法指导案例8号案例“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法院即指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已陷入僵局状态,可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出现僵局状态,要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但强制清算程序是以资产大于债务可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的,在强制清算过程如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并在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按比例清偿债务方案失败之后,可以转入破产清算。


如果公司现有的债权可能导致诉讼风险,建议公司于财产梳理阶段通过和解签约等形式尽快解决争议,避免产生诉讼风险和进入破产清算流程,增加诉讼成本及责任追及股东层面,届时会更加费时费力、得不偿失。如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公司继续存续。如强制清算仍转入破产清算后,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未违反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承认其效力。


小结


公司清算对公司、股东或是债权人都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的清算形式所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有其特点,对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关注点也有差异。所以公司在面临闲置状态拟进行清算注销时,要根据公司自身情况选择适用对应的清算程序,以最优原则促使公司顺利清算注销,了结公司法律义务关系。下一篇我们将就公司解散中的难点进行专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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