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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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涉嫌诈骗数额巨大的当事人获得自由!

发布者:黄祖合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25日 1340人看过 举报

2025-06-25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诈骗数额巨大当事人获得自由!

——黄XX博士大律师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获得检察院采纳!

1.案件基本经过

20252月份,广西某涂料公司负责人张XX,以及由犯罪嫌疑人刘XX所发展的客户李XX、蒋XX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案由是刘XX涉嫌诈骗罪,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报案人员称,刘XX分别以其发展的客户李XX和蒋XX名义发1.9万元人民币和7000元人民币涂料等货物给别的没有在公司有预付款的散户,共计人民币2.6万元,导致上述两个有预存款的客户在公司的预存款减少了共计2.6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收到报案人广西某涂料公司负责人张XX和客户李XX、蒋XX等3人报案之后,认为本案中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李XX、蒋XX名义虚开销售单给没有预存款的客户,在受到这些没有预存款客户支付货款之后据为己有的行为,使得被害人即客户李XX、蒋XX以及公司财物受损,数额较大的行为,刘XX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刘XX在接了该公安派出所电话之后,于202532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与刘XX核对上述事实,刘XX认为上述事实属实,但刘XX认为自己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认为刘XX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有预存款客户名义开单,并将涂料等货物发给别的散户,将所得货款据为己有,使得被冒用的有预存款的客户和公司利益受损,刘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安派出所于202533001时以刘XX涉嫌诈骗罪实施刑事拘留,并将刘XX羁押于看守所。

另外,公安机关在对刘XX讯问过程中还了解到一个细节,即刘XX在被公司辞退之后,案发前,刘XX还给客户李XX打了电话,说自己不在公司做了,刘XX将其冒用李XX名义发货的1.9万元人民币货款分两笔钱一笔是1.4万元人民币一笔是5000元人民币共计1.9万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客户李XX。李XX微信收到刘XX上述两笔钱款之后,李XX最终只收了5000元人民币,另外一笔1.4万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回给了刘XX,该客户认为既然其之前已经将预存款支付给了公司,那笔钱就属于公司的钱了,其不接受私人退款。同样,刘XX还跟客户蒋XX讲了其将来有钱了再把7000元人民币退回给蒋XX的事实。

公安机关认为,刘XX冒用有预存款客户李XX和蒋XX的名义发货,并将所得货款2.6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导致客户李XX和蒋XX以及该涂料公司受损,刘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于202542日向检察机关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

2.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刘XX的辩护律师黄XX认为,刘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刘XX没有骗取李XX和蒋XX的财产。因为,李XX和蒋XX既然已经将预存款存到了公司的账户,那么李XX和蒋XX存在公司账户的钱就应该已经属于公司的钱财了。因此,在本案中,不存在刘XX骗取客户李XX和蒋XX的钱财的问题。其二,刘XX以有预存款客户名义发货给散户的行为属于暂时“调用”行为,其能够“抹平”包括用自己收入或者借钱或者其他方法确保被临时“调用”的有预存款客户的钱。其被公司辞退之后,刘XX还通过“自掏腰包”的方式将1.9万元人民币通过分两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刘XX在职期间临时“调用”的有预存款客户李XX1.9万元预存款。但李XX坚持认为这个钱既然已经给了公司,就属于公司的钱了,不接受私人退。由此也可进一步证实,刘XX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刘XX没有损害有预存款客户的利益,即便李XX发现自己预存款少了,那也只能找公司补偿。其三,公司与刘XX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默契”:公司可以先用刘XX等公司销售业务员的工资提成抵扣其所发展客户所欠货款,刘XX等公司销售业务员也可以通过将收回客户的货款来当做公司先前已经先行抵充的工资提成。因此,刘XX临时调用在公司账户有预存款客户名义发货给散户,然后收取散户的钱用于拓展市场和生活开支的行为也应该属于公司默许的。综上,辨认人认为刘XX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当然,黄XX博士大律师认为,刘XX以在公司账户有预存款李XX和蒋XX的名义向散户发货,然后将所收取散户的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刘XX利用其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骗取的方式非法将公司财物2.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违法行为。根据2002年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为3万元。该规定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也不符合。故,刘XX的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黄XX博士大律师认为,刘XX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立即释放刘XX!

3.检察院处理意见

202542日,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刘XX涉嫌反诈骗罪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在公司账户存有预存款的客户李XX和蒋XX的预存款已经属于公司的财物,刘XX没有对李XX和蒋XX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李XX和蒋XX认为自己在公司预存款与自己当初存入预存款数额不符,李XX和蒋XX可以找公司解决,故,刘XX的行为不够成诈骗罪,对于刘XX的辩护律师黄XX博士大律师上述法律意见予以采纳!

另外,刘XX以在公司账户有预存款李XX和蒋XX的名义向散户发货,然后将所收取散户的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刘XX利用其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通过骗取的方式非法将公司财物2.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违法行为。根据2002年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为3万元。该规定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达到6万元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也不符合。故,刘XX的行为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刘XX的辩护律师黄XX博士大律师辩护已经预约采纳!

最终,202549日,检察机关认为刘XX没有犯诈骗罪,也没有犯职务侵占罪,以刘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公安机关提交的以刘XX犯诈骗罪提请逮捕书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当日释放刘XX,并发放释放证明书,如下图,当事人刘XX重新获得自由!


博士大律师,咨询电话13558332398。现执业于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曾经在广西某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长工作长达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公司犯罪、交通事故、取保候审
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
1450320********56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公司犯罪、交通事故、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