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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中的法律误区之二——欠债还钱

作者:侯和林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7次举报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前面我们讲了“杀人不必偿命”的几种情形,今天我们再聊聊“欠债还钱”这句话有哪些地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下面,我们就聊聊欠债不必归还或不必全部归还的情况


  一、诉讼时效经过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A借钱给B,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再经过3年时间A都没有主张权利。之后A再起诉到法院的话,如果B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还钱,法院就不再支持A的主张,也就是说A就拿不到钱了。


  但是,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上例中,如果B没有主张诉讼时效经过,则法院就可以支持A的主张,而不能提醒或者询问B是否主张诉讼时效经过。


  二、利率超过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高于24%的,法律不予支持。对于24%至36%之间的这一部分,则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看待,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我们以前一段时间网络热点“校园贷”为例。假如学生C在某校园贷D公司借了1万元,并约定月息3%,借期一年。按照该协议,年利率达到了36%之多,超出了24%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D公司怎样催款,学生C只须在年底的时候付给D公司12400元就行了。但是,如果学生C不知道这些法律规定,在这一年的过程中陆陆续续地总共还了13500元,那么如果学生C向法院起诉,要求D公司返还多还的1100元(13500-12400=1100),也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D公司从学生C手上“强取豪夺”达到了14000元的话,则如果学生C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令D公司向学生C返还400元(14000-13600=400)利息。


  三、存在胁迫、欺诈情形


  这也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惯用的伎俩,新闻媒体也多有报道。比如某老人E向小额贷款公司F贷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0%,F公司让E老人写一张贷款20万元的借条,并解释说这是“行业规定”。并且在放款时预告扣除了本年的利息3万元。也就是说,老人E实际上只收到了7万元贷款,却在“连蒙带骗”的情况下写下了20万的借条。到了年底,还需要向F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26万元!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但不要还钱,而且要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F公司已经触犯了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借钱用于违法行为


  如果有人说,要去贩毒或者开赌场,向你借钱并允诺高额利息。那么你可要小心了,因为如果明知对方用于违法行为,还要借钱给他,你很可能会血本无归。一旦非法行为被查获,你借出的钱就是“赃款”,很可能会拿不回来!


  五、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占有一席之地,群众基础也比较广泛。但是,从法律层面说,却是父债未必要子还。


  从法律层面说,只要年龄超过18岁,且没有精神疾病,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与子之间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彼此并不负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父亲甲向你借了1万元,你不能向甲的儿子乙要这笔钱。当然,如果儿子乙愿意替父还债,则另当别论——那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不是再法律问题。


  比较特殊的是债务人死亡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死亡,那么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的子女讨债呢?这要看债务人生前是还有遗产以及其子女是否继承遗产。比较父亲甲生前欠其朋友乙10万元,甲有唯一的两个继承人儿子丙和丁,并留下了约5万元的遗产。如果这5万元的遗产均由儿子丙继承,儿子丁未继承任何遗产。则在甲死后,债权人乙可以在5万元的范围内向丙主张债务,而不能向未继承遗产的丁主张任何权利。当然,如果甲的儿子丙和丁道德高尚,用自己的钱偿还了父亲的债务,法律也不去禁止,还有可能并评为“全国道德模范”呢。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双版纳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军转律师,有正气,有担当,有能力,有魄力,愿以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