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在群里转发了这样一则段子:
一老奶奶咨询律师:我在上海有套价值上千万套房,想把它给儿子,过户费和遗产税太高,可能需要100万,怎么减免费用?
律师答:
1.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名字。
2.儿子也离婚。
3.老公和儿媳妇结婚,房证加儿媳名。
4.老公再与儿媳离,房给儿媳,去老公名。
5.然后各自复婚,房证加儿子名。
省过户费,且获首套房优惠。共离结婚六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元。
这样省去各种税费87万!
段子看上去很有意思,但你可千万别当真,否则就输了。
一、从法律方面分析
首先,第一句话就出错了: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且因继承过户的话,过户费也并不高。以往,继承过户中最大头的费用是继承权公证费用,当时的收费标准是房产评估价值的2%,一套一千万元的房产,光评估费就要20万,不过即使这样,也达不到段子中所说的100万。不过,2016年7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也就是说,之后因继承而过户房产时,不再强制进行公证了。这笔最大的费用也可以省了。同时,全国各地已经调整了房产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山东省2017年的标准如下: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1%。
按照这个标准,即使一套价值一千万的房产,其继承公证也仅需不到4.1万元。
而上海市出台的新标准则是按面积收费,80元/平方米,如果这套房产有250平方米,则仅需2万元。
这样看来,价值1000万的房产,因过户而产生的费用也就几万元,而不是段子时说的100万元。那么,为了节省这几万元而再去离、结6次婚,是否还有必须呢?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显然,为了节约继承过户费用而假离婚、长辈与晚辈登记结婚等行为已经挑战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了,也即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那么,因无效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也当然是无效的,应属不当得利,很可能会被有关部门罚没。
二、从道德方面分析
退一步讲,即使这样确实可以节省几万元的费用,其道德风险也是十分巨大的。
公公与儿媳结婚,是这个段子中的关键所在。然而巨大的道德风险也恰在于此。对于公公而言,老婆已经人老珠黄,而儿媳却风华正茂,既然登记结婚就是“合法夫妻”了。如果公公贪恋“新媳妇”的美色而不想按约定“离婚”,那母子两个可就“偷鸡不成反蚀一大把米”了;对于儿媳而言,一旦与公公“结婚”并加名字,起码目前“拥有”房产的是公公(现任老公)和自己,且公公年事已高,将不久于人世,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公公去世,则在法律层面,这套房产就有一半应分割结自己,对另外一半还有继承权,假设老夫妻没有其他子女,那么儿媳妇可以得到3/4的房产,再去找个小白脸过日子,岂不滋润?而如果按约定与公公离了再与原配结婚,却只能与老公“共有”一套房产,且没有再找“小白脸”的机会了。
在这个物价横流的社会上,真情已经不多了。作为法律人,较之挣更多的钱,其实我更愿意看到每个人都诚信善良、和谐幸福。所有为了利益而视感情为儿戏的人,大多难以获得真正的幸福。当然,从国家层面来讲,更是要防止和纠正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能让奸诈虚伪的人占到便宜,更不能让诚信善良的老实人吃亏!
三、在另一个层面的纠结
在上海,有着本地户口的“土著”可以轻轻松松地拥有一套价值几百万、上千万的房产。而在云南、兰州这些西部城市,哪怕是公务员、当地的“中产阶级”,却仍为每月几千元的工资而疲于奔命,更不要说还有数千万之众的贫困人口,还在为一日三餐而发愁!
陈胜吴广曾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而今天,我不禁要问一声:富贵与贫贱,生而有别,岂不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