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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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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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单方调整员工岗位案件

发布者:王继国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公司法 |349人看过

公司治理员工管理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是否违法?

一、案情简介

2007年5月入职A公司,2008年9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工作岗位为管理岗,工作内容为检验,2012年9月14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王业绩考核欠佳,A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调整王的工作岗位,由质量部副部长调整为制造部部长助理,并且降低了其工资标准。王不服,于2018年3月向北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8年4月3日向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其降职、降薪前薪资标准及待遇。

二、律师办案经过

2018年6月11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仲人事争议裁委员会作出津北劳人仲裁字(2018)第36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立即恢复王质量部副部长职务以及工资标准A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委托律师代理一审程序,律师于2018年7月3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于2018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涛汽车公司无需恢复王某质量部副部长的职务以及工资标准。上诉人王某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发院提起上诉。二审王继国律师代理出庭,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A公司调岗降薪合理合法。

三、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调岗是否需要和员工协商?

争议焦点二:如果公司能够单方调岗,那么公司单方给员工调岗怎么做才是合法合理的?

争议焦点三:降低员工薪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降薪是否需要和员工协商?

争议焦点四:如果公司能够单方降低员工的薪资,那么公司单方给员工降低薪资怎么做才是合法合理的?

王律师温馨提示:

一、对公司管理者的提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公司进行调岗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对调整工作岗位有约定,或者在员工手册中有调岗的具体规定,且员工知晓该规定,做到调岗有制度依据。3、公司不要随意调岗,调岗一定要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4、调岗一定不要有歧视性和侮辱性。5、公司单方调岗调岗幅度一定不要过大,尽量做到在同等级岗位内调整。6、公司在降薪时,尽量调整员工绩效工资部分,且调整范围保持10%以内,做到符合《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后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的规定

二、对劳动者的提示:1、调岗降薪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调岗降薪需要经过公司与员工协商,需要挣得劳动者同意,当员工遇到公司违反调岗降薪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员工在遇到公司违法调岗降薪的时候,一定做好证据的收集,做好一旦走到仲裁或者法院,做到言出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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