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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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支付宝账户被盗要求赔偿,支付宝公司索赔维权

作者:刘紫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9次举报

    法院判决主要观点:当事人谎报账户被盗、向在线支付软件经营者虚假申请赔偿,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0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诉李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线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1元。

      基本案情:支付宝公司诉称,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宝公司申报,称其手机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刷,要求支付宝公司赔偿。李某系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提交相关理赔材料后,案外人某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了3050元。后原告发现,6月22日,李某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声称丢失的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原告认为,“人脸校验”是通过用户具有唯一性的生物信息进行身份认证,他人无法采用“人脸校验”方式操作支付宝账户。李某在被挂失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与手机丢失的情境不符。上述情况及该支付宝账户其他异常操作行为足以认定李某所述手机丢失及账户资金被盗一事未真实发生。李某谎报账户资金被盗,浪费了支付宝服务资源,侵害了支付宝的服务系统。故支付宝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向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

  李某辩称,其手机并未丢失,系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账户、密码进行了支付操作,不存在虚构“盗刷”骗取赔付的事实。

  审理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宝用户不得使用虚假、欺诈等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否则将会扰乱支付宝正常支付服务保障秩序并对支付安全防范智能风控系统造成数据污染。支付宝公司提交的系统数据反映李某支付宝账户存在异常操作情况,结合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记录等,表明李某陈述的账户被盗情形违反常理,具有诸多无法合理解释之处,可从高度盖然性层面认定李某在本案中系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构成违约。本案支付宝公司接到李某报案后,客服人员多次与李某进行电话沟通,询问案情,了解诉求,并代为办理账户安全险理赔手续,这些均耗费了支付宝的人力资源成本,占用了本来应为其他正常用户提供服务的商业资源,降低了支付宝的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确实对支付宝服务系统造成损害。前述损失,在法律层面难以精确量化,支付宝公司从警示、教育的考虑出发,主张1元损失赔偿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符合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具有合理性。故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公司违约经济损失共计10001元。

        法官说法: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支付宝在线支付用户只需通过输入对方第三方支付账号即可向对方进行转账付款,具有操作简便、支付快捷、免密支付、用户体验度好的特点,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支付宝公司承诺“疑案先赔”,就是希望通过技术创新,建立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强化用户权利保障,在促成交易的同时解决网络上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问题,普惠整个社会。本案李某行为不但会损害支付宝公司经济利益,更可能动摇支付宝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互信,导致互联网世界的信任成本提高,互联网企业和用户将因信任降低而付出更多的成本。同时也违反基本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负面评价和国家法律的惩戒。

互联网信息碎片化和陌生人体验特征带来的互联网行为不确定性,使得互联网潜隐着进一步弱化人际信任的强烈冲动,但互联网开放、透明、平等、对话的特性,也积聚着构建积极信任的巨大可能性和独特价值。希望通过本案判决,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以期用法治方式规范网络行为,为网络社会主体交往的信任提供司法保障,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刘紫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卓建所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现代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