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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转移财产,如何追回?

发布者:梁媚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605人看过


  欠了债不想还已经是你不对

  还妄图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

  这种方式要不得!

  案情回顾

  原告姜某在立案时跟立案庭的法官说案子虽立上,可他的担忧却刚刚开始。他起诉的两名被告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他了解到该案的两名被告目前在外欠债较多,自己这边关于案件的许多详细材料尚未完全准备好,他担心两名被告极有可能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希望法院能够想想办法,阻止被告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

  案件的承办法官拿到案件,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和原告取得了联系,告诉姜某若掌握被告明确转移财产的证据可随时联系法官。

  一天临下班时,法官接到了原告姜某的电话,他带着哭腔说:“法官,我发现被告的房子已经挂在链家网上卖了,而且两名被告已经离婚了,快想想办法吧法官。”

  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一边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一边告知他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只要完成了保全措施,被告的房屋将不能进行自由买卖。

  后原告姜某及时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之后在立案、审判、执行多部门的高效协作下,成功将被告房子进行保全。在房子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陈某联系承办法官说:“钱是我向原告借的,现在我和韩某已经离婚了,房子在韩某名下,你们无权对该房子进行查封。”

  经法官告知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合法并对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陈某及韩某主动联系法院,希望能够尽快偿还原告借款,以解除被告韩某名下房屋的保全措施。最终,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在准备起诉证据材料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有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抛弃自有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拍卖、变卖财产等行为,需注意保存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函等相应担保,法院可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房产、车辆,冻结银行存款账户等。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帮助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先行控制被申请人财产,防止其出现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能为利害关系人更为充分地准备证据材料提供更多的时间,是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诉讼制度。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许多债务人往往在债务缠身并预见自己可能存在被起诉的风险后,往往会采取多种方式躲避承担债务,“假离婚”就是经常会被选择的一种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确定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这一前提下,只要借贷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在起诉的时候把夫妻双方均列为被告,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可以对夫妻任意一方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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