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4,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胜,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5月13日,上海市XX有限公司将征收款544万余元汇入被告人陆某4银行账户,5月15日,陆某4将其中390万元转账给江某,同日,江某将该款作为陆某4外孙黄某购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的部分房款转账给王林芳,王林芳向江某女儿陆某出具390万元的收款收据。陆某4账户内的剩余征收款被取现。2020年5月12日网签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
2020年5月9日、11日、13日,被告人陆某4的女儿陆某先后将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转账给江某,江某账户收到三笔转账后均于当日取现,被告人陆某4均出具收到上述钱款的收条。
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陆某4被民警抓获。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陆某4履行了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张某、李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4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公告、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收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海路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转账凭证,被告人陆某4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分析: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陆某4有期徒刑二年,陆某4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称陆某4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刑法,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且已履行民事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念其年纪大、患有多种疾病,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裁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4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陆某4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律师建议:
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遇到法律问题,应尽早请专业律师介入,可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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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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