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贺晓律师
郑贺晓律师
河北-邢台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务合同纠纷是否追加合伙人.

作者:郑贺晓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6次举报


劳务合同纠纷是否追加合伙人.

          

可以追加合伙人,但是是漏加合伙人才可以追加。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劳务合同产生争议,与平时生活中常见的劳动有所不同,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平等协商签署的劳动服务合同,签署劳动合同的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下面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劳务合同纠纷是否追加合伙人?

可以追加合伙人,但是是漏加合伙人才可以追加。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劳务合同产生争议,与平时生活中常见的劳动有所不同,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平等协商签署的劳动服务合同,签署劳动合同的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三、劳务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劳务合同纠纷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务合同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由合同纠纷进行调整,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郑贺晓律师,河北文谦律师事务律师,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