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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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张广春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22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XX市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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