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宇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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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使用人与所有人各应承担什么责任——桂某、余某与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桂宇鹏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双方当事人

原告:桂某、余某

被告:朱某、杨某、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概览

2018年7月25日,被告朱某(借用人)向被告杨某(出借人)借用小轿车一辆,双方书面约定了借车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30日。

2018年7月28日下午4时,朱某驾驶所借车辆沿J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J高速公路1143KM+491M处时,车辆车头左侧撞上在快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案外人段某驾驶的的小型轿车,造成包括两原告在内的段某所驾驶的车辆上5名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桂某、余某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2018年8月26日,高速交警就此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桂某、余某无责任。被告杨某的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内。

两名原告伤愈出院后多次就赔偿事宜与朱某、杨某商谈,但均无果。2019年9月25日,两原告将上述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朱某、杨某连带赔偿原告桂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140元;2.朱某、杨某连带赔偿原告余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40元;3.被告保险公司就上述两项赔款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案件审理情况与判决结果

(一)审理情况

朱某未到庭、未答辩。

杨某辩称:我车是借给被告朱某,按照侵权法第49条,我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借车协议书,证明事故发生期间杨某将车辆借给朱某,事故期间驾驶车辆者为朱某,杨某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

保险公司辩称:1.请法院依法查明驾驶人的合法驾驶驾驶资格;2.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3.我司已执行本案其他伤者的判决金额,在本案交强险中应予以扣除。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桂某、余某赔付。被告杨某提出本起事故是在被告朱某借用其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应由被告朱某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一、被告保险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桂某14547.55元、赔付原告余某人民币2760.7元。二、被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桂某人民币7569.11元(超出交强险又未投保其他保险+鉴定费)。三、被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余某人民币1824.46元(超出交强险又未投保其他保险)。

四、案件法律分析

生活中,出借机动车的情形并不少见,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常见诸报端。此时,由于机动车使用者与所有者的分离,责任应如何承担往往是案件争议焦点。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可见,在机动车借用期间而导致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第一,事故的责任承担首先要遵循交通事故理赔的一般原则,即保险公司赔偿前置;第二,在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若还有不足(本案即是如此),则先由使用人(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第三,机动车所有人如无过错,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过错情形,则需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与车辆使用人需要承担责任是明确的,机动车所有人担责的前提是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在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赔偿比例是多少。对此,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由法官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换言之,承担的具体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

另外,不只是车辆所有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车辆管理人的理赔规则也同样适用。例如,张三出国,将车辆交给好友李四管理,李四虽不是车辆所有人,但作为管理人,仍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在明知借用人饮酒或吸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也不能以自己并非所有人来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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