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应属有效。
若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全部归儿子或女儿XX所有”,该约定系夫妻双方在协商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其共同财产的协商处分,亦属于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该财产分割条款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整体,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属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条款,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经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房屋赠与条款的效力。
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夫妻一方签署离婚协议后,不能撤销对于子女的财产赠与。
徐江波律师
1810518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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