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江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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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之间的约定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徐江波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417人看过

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之时,双方更关注的是抚养权的争取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更容易忽略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往往会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约定,由一方承担或者由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但是如此约定往往会给双方埋下隐患,带来后续的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始于夫妻进行结婚登记终于离婚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人明知夫妻一方系出于为自己目的举债或者明知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债务为各自所有的除外。其次,成立夫妻共同债务要有双方举债的合意,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大额的、经常性的举债,首先其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当然也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因公司经营需要大额借款。如果夫妻双方因经营公司需要大额举债,即使夫妻一方举债,也不能免除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若夫妻一方大额举债,系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致,因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赌博、吸毒行为也为法律所排斥,因此应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除此之外,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因夫妻一方并未享有举债带来的利益,因此,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系为公司经营提供担保,也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最重要的是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承担债务的方式转移财产。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之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夫妻双方的约定一定要慎重,防止带来一系列的纠纷。

                                    徐江波律师  18105188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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