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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张图片侵权赔偿多少钱?有法律标准?被起诉不赔偿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8518人看过

本律师结合过往咨询案例和法院判决书分析,一般公司的新媒体、网站最容易产生图片侵权,编辑工作不严谨就会惹上侵权官司,进而产生经济损失,到底一张侵权的图片赔偿多少钱?如果被起诉我不去法院会有什么后果?法院怎么认定我图片侵权?

一、关于图片侵权赔偿

发生图片侵权,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以下因素顺序确定:

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

图片侵权应先考虑实际损失,即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

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

4、上述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详情来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图片侵权被起诉,不去法院也不赔偿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即:你主动放弃自己辩护权利。

如果你不积极赔偿,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常见图片侵权相关法律知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闻汉东指出,针对广大网络用户,在网络上使用图片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网上图片不可随意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比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以已发表的作品等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大家在使用图片时一定要注意,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能成为挡箭牌。

2、修改后的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一些人可能觉得对原作品进行局部修改,就不算是侵权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以摄影作品为例,著作权人对照片的整体和局部都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照片进行加工修改后的使用,不仅涉嫌侵犯复制权,还涉嫌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修改权。此外,如果对著作权人的照片进行的加工修改,歪曲篡改了权利人想表达的本意,对权利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则会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侵权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有要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对侵权不知情”“非营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最后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著作权是绝对权,具有强烈的排他属性,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规定的各项权利,比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属于专有权利。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至于行为人“是否对侵权知情”“是否有营利目的”等,只会影响损害赔偿的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影响行为是否构侵权的认定。

4、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要积极应诉,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去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七、八、九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的,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还可以当事人一年内在其他诉讼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如果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则法院可以将自然人的户籍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直接推定为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或邮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因此,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被告应积极应诉,主动提供证据,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旦案件缺席审理,势必会对被告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附:网络图片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 网络图片侵权往往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图片公司,被告系某大型新闻媒体。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幅摄影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使用。原告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和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原告为证明经济损失,提交了1张其与案外其他公司签订的关于其他图片的许可使用合同及发票,合同金额为10000元。被告认可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对图片的损失计算不客观,索要赔偿过高。原告为证实其损失向法院出示的其销售其他图片的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从涉案图片的类型、美誉度、创作难度来看,一幅图片1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亦有失公允。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对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有着严格的适用顺序,首先是依据权利人的损失确定,其次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进行酌定。由于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加之侵权行为较为便捷和隐蔽,侵权人又很容易销毁有关证据材料,致使大部分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或被告的获利,实践中绝大部分情况均是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本案的原告虽然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及发票,但由于不同图片之间存在着题材、创作难度、用途、交易对象等方面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均会对图片的使用费产生影响,故法院并未将原告提供的其他图片的许可使用合同作为本案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依据。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来源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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