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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建设工程索赔的计算及费用有关问题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298人看过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 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那么建筑工程索赔到底如何计算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建设工程索赔的计算及费用有关问题。

一、工程索赔计算法

(一)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王志涛律师表示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但王志涛律师表示,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二)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王志涛律师表示这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表明了索赔金等于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三)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王志涛律师表示,修正的总费用法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修正的总费用法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修正的总费用法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如此来看,王志涛律师表示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索赔金额等于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减去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因此王志涛律师认为,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工程索赔费用的组成有哪些

1、人工费、材料费

王志涛律师表示,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材料费在工程项目中,王志涛律师表示也是很重要的一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王志涛律师表示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2、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

机械使用在王志涛律师看来,是费用中数额相对较大的款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王志涛律师表示,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而对于分包费用索赔,王志涛律师表示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至于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3、工地管理、利息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王志涛律师表示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4、总部管理、利润

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律师评析

虽然工程合同中十分常见出现各种问题,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工程出现的问题也分为主观恶意和善意。因此而言,王志涛律师希望甲乙双方就工程问题进行有关讨论和协商时,应本着“平等、尊重、和谐”的有关原则。只有这样,中国法制建设的蓝图才能够更快一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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