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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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先生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3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为,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进行。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征收决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征收行为符合“四规划”要求,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决定予以公告以及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等行为,其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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