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戚啸贤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463号和(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464号是关联案件,本文将两案合并在一起叙述。
案件详情:
一、双方当事人是直接竞争对手,互相“看不顺眼”
两案各自的原告上海连某机械有限公司(“连某机械”)与上海连某工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连某车辆”,与连某机械合称“连某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连某两公司是工业装备和物流搬运设备的专业生产厂商。
两案共同被告上海希某公司、上海卡某公司(合称“希卡两公司”)系关联企业,希卡两公司生产销售与连某两公司完全同类的物流搬运设备。
总之,诉讼双方当事人是直接的竞争对手,且在本案起诉前,双方早已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积下多年“恩怨”。
二、连某两公司有“案底”
连某两公司曾经因为侵犯案外人日本株式会社某某兹公司(“日本某兹”)的“静某”注册商标及其他行为,先后两次被判决(“前案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此,在前一案判决后,连某两公司向日本某兹承担了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而在后一案件判决生效前,连某两公司终于好不容易取得了日本某兹的和解。
截止本案起诉之时,前案判决均已履行完毕,且连某两公司至此再未实施任何侵犯日本某兹公司权益的行为。
三、希卡两公司抓着连某两公司“把柄”不放
希卡两公司虽然不是前案判决的当事人,但其获得了日本某兹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静某”注册商标,更重要的是,希卡两公司与连某两公司是在多年“宿怨”的直接竞争对手,所以,希卡两公司见到连某两公司两次“吃瘪”,接连败诉后,就打起了拿前案判决说事的主意。
据连某两公司取证,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希卡两公司接连在专业杂志、自身官方网站、在展会上印发的宣传册中反复提及连某两公司在前案判决中败诉的事实,还配上了暗示连某两公司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的陈述。
四、法院判决,希卡两公司超出范围的“维权”就是商业诋毁
连某两公司在委托我们取证后,经过准备,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希卡两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虽然希卡两公司如实地展示了前案判决,但连某两公司早已履行了前案判决中的责任,且已向日本某兹公司公开道歉,而希卡两公司在公布前案判决的同时做了不公正、不全面、不准确的陈述,已构成商业诋毁。
最终,法院判决希卡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连某两公司损失,并且要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侵权的不良影响。
代理感受:
1、民事案件中,有“案底”不表明一直要受气。
在本案中,连某两公司的确曾经实施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这并不表明连某两公司在履行判决后就一定得带着这个“案底”。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履行侵权责任的,一旦判决主文所记载的责任承担方式已经履行,那么被告就应当再无任何可指责之处。所以连某两公司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希卡两公司停止再刊登前案判决,并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在内的侵权责任。
2、维权手段与维权目的一定要相符。
对希卡两公司而言,由于其是前案判决中“静某”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所以法院也承认其的确有资格通过不同的维权手段来维护“静某”注册商标。但是,希卡两公司刊登竞争对手连某两公司的判决,其采用的手段已超出了维权的目的,成为诋毁竞争对手的手段,最终反而落得个败诉下场,希卡两公司的行为,不得不说非常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