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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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常见出罪事由

发布者:林子淇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41人看过


一、行为人无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曾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号】(2014)株中法刑再终字第5号 


【无罪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该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没有取得从事证券资格的单位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本案中,湘潭市某某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关于“信贷资金不得进入股市”的相关规定,将信贷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而非自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简要评析】如果与国家层面的规定无关,就只能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二、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


【典型案例】王力军非法收购玉米案


【案号】(2017)内08刑再1号 

【裁判理由】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简要评析】如何评价某行为是否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根据或参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来确定。


三、行为人持有相关许可证,超范围和地域经营属于违规,不属犯罪


【典型案例】赵某、胡某犯非法经营案


【案号】(2014)连刑初字第00337号


【无罪理由】《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刑法系犯罪行为。同属司法解释的《两高解释》和《批复》,前者生效时间为2010年3月26日,后者生效时间为2011年5月6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适用《批复》更为适宜。《批复》明确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简要评析】在《最高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中,最高院认为跨区域或跨范围进行烟草买卖的行为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享有经营的主体资格,只不过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没有在固定的区域和范围内使用其许可证,属违规不属犯罪。


四、行为人不具有主观故意


【典型案例】韩某非法经营案


【案号】(2013)韶中法审监刑再字第2号


【无罪理由】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稀土的来源情况,也不能证实韩捷有参与他人非法进行稀土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主观故意。


【简要评析】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本案行为人无以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而是由于被雇佣(无获利)且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五、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典型案例】陈某甲非法经营案


【案号】(2014)东刑初字第202号


【无罪理由】本案认定陈某甲购买和销售生猪及“边口”的数量仅有单方言词证据,且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的鉴定意见的基础材料来源存疑,因该送检材料本身的真实性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故以此为据所得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必然存疑,且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据此,本案在案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简要评析】在本案中购买和销售生猪相关的数量无法确定,因此认定其行为有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无法认定的,更难以判断涉案数额是否达到追诉的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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