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晓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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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害,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作者:真晓慧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6次举报


【裁判要旨】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何某某与杨某某帮工受害责任纠纷( (2017)闽06民终716号) 


【案情简要】何某某原于A公司承建的某工地承包食堂。2016年3月8日,何某某向B公司承租一个鑫雅居住人集装箱活动板房到其承包工地。杨某某受B公司股东王某某指示,用自备的大中型拖拉机运送该集装箱到工地。集装箱运抵工地后,由于该工地的道路施工原因,杨某某的拖拉机无法直接到达何某某指定的地点,何某某试图借用工地塔吊二次吊装该集装箱到其指定地点。杨某某爬上集装箱为塔吊吊装集装箱挂钩解钩,在完成第二次挂钩作业后,杨某某正要爬下集装箱时不慎摔下受伤。


【判决结果】本案中杨某某将集装箱运抵工地但因路面原因无法运送到工地内何某某的指定地点,结合杨某某与B公司、王某某陈述的行业惯例以及参考该合同条款,应认为杨某某的运输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从工地门口到工地内指定地点该部分的运输损失费用应由承租方即何某某承担,现杨某某无偿为该部分路程吊装集装箱提供帮助,何某某又无明确拒绝杨某某帮工,双方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何某某是否指示杨某某爬上集装箱帮忙并不影响义务帮工的构成。何某某辩解根据其与出租方的口头约定集装箱应运送到工地内其指定地点,但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某在无偿为集装箱使用人何某某吊装集装箱挂钩解钩的过程中不慎从集装箱上摔下,被帮工人何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义务帮工、无偿帮工是指: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的事实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律师评析

1、本案的复杂性杨某某系受雇于王某某,为王某某运输集装箱的过程中受伤。故而杨某某爬上集装箱为塔吊吊装集装箱挂钩解钩受伤的行为,系属于基于运输合同项下义务还是形成义务帮工的行为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最终,法院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杨某某运输行为已经结束,该行为系义务帮工行为,而何某某系该行为项下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主张的对象被帮工人即受益人。

3、证据的重要性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身权和财产的一般侵权行为,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故而,帮工人应当积极保存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的相关证据。否则,会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4、不赔或少赔的情形在被帮工人明确决绝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受害赔偿可能得不到支持或少量赔偿。但该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帮工人,应由被帮工人举证明确拒绝帮工;否则,被帮工人应当赔偿。

5、可以得到那些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


真晓慧,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专业。执业期间处理过近百件各类诉讼案件及大量非诉案件,受聘司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220********01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