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核心争议在于劳动者江某某(化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昆明某园林养护公司坚称江某某系“自身疾病发作”而非工伤,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刘伟律师作为原审第三人江某某的代理人,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下,精准运用证据链锁定“工作原因”这一核心要件,最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工伤认定,为劳动者守住了工伤赔偿的法定权益。
二、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9日下午,绿化工江某某在昆明某小区进行浇水作业时头部受伤倒地,被公司同事送往医院。首次就诊CT显示“右侧枕叶硬膜外血肿”,后转至昆明市延安医院,最终诊断为局灶性大脑挫伤伴出血、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骶骨骨折等。
然而,公司却主张江某某并非因工作受伤,而是“自身疾病发作导致晕倒”,并提交了现场工友的证人证言和首次门诊病历中“否认头部外伤”的记录作为抗辩。2024年7月,江某某向西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25年7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律师办案经过
刘伟律师接受江某某委托后,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抗辩,迅速厘清办案思路:本案的“命门”不在于江某某是否“被水管冲击头部”这一具体情节,而在于受伤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系非工作原因所致。
第一,锁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虽提交了工友证言和门诊记录,但这些证据均无法证明江某某的伤情系非工作原因所致——工友证言称“没看到受伤”,恰恰是因为江某某受伤后同事才赶到现场;首次门诊“否认头部外伤”的记录,与后续CT、MRI显示的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等客观伤情明显矛盾。
第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刘伟律师重点强调三个关键事实:其一,江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由公司同事送往医院,整个就医过程均有公司人员陪同,期间未发生其他伤害;其二,从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到延安医院的转诊通过120救护车完成,诊疗记录显示的伤情前后吻合、逐步深入;其三,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疾病与事故伤害关联确认意见书》明确认定,江某某的局灶性大脑挫伤伴出血、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骶骨骨折与2023年10月19日摔倒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驳斥程序违法主张。公司在诉讼中同时攻击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作出“中止决定”程序违法。刘伟律师指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人社部门在需要以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时中止程序,待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出具后恢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四、裁判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同事送往医院,就医过程连续且有公司人员陪同,诊疗记录印证受伤部位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联确认意见书进一步佐证了这一点。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江某某所受伤害系非工作原因所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启发
本案是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典型实践。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只要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系非工作原因所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许多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自身疾病”“个人原因”等理由规避工伤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下,“无法证明”本身就是对劳动者最有利的证据。
刘伟律师执业8年,专注工伤维权领域,累计办理工伤、工亡案件超500件。作为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他深谙劳动仲裁与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则。本案的终审胜诉,再次印证了专业工伤维权律师在疑难案件中的关键价值——精准把握举证规则、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善用程序权利,是守护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三大法宝。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工伤认定纠纷,欢迎咨询刘伟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