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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成立 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11人看过


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吴某、胡某(夫妻)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其购买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写字楼2单元23层2305号房(建筑面积194.66平方)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约定被告并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220万元赎回该抵押房产,或将该抵押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用于偿还借款,同时约定违约方因支付守约方经济损失110万元(回扣款50%)。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6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现被告既不按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也不配合将抵押物过户给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房屋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5、抵押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借款方和贷款方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为一个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吴某、胡某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吴某、胡某借到刘某200万元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及原告的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胡某归还借款200万元,诉请理由充分, 并未明确约定借款的违约金,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辩称其已归还原告94685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被告辩称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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