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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雇主对受伤劳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1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7年,赵某某将座落于汉南区纱帽街的一处房屋承包给许某某装修,许某某张某某等人做工,许某某支付给张某某等人工钱。后张某某组织工人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张某某不慎被机器割伤腹部。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1、出血性休克;2、胃多发破裂住院30天,支付医疗费89820元。许某某已支付给张某某医疗费4元。20188月,张某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级伤残。张某某多次找许某某讨要各项赔偿款共计30余万元许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案件结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与许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某某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许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房主某某房屋承包给许某某装修,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某某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承包人许某某没有相应资质,赵某某存在过错,应与承包人某某张某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失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赵某某、许某某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某在工作中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赵某某、许某某连带赔偿张某人身损害赔偿8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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