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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涉外”离婚案的办案心得与体会

发布者:冯湃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张某(女)与李某在大学期间恋爱,2018年8月双方在中国F市C区领取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后,2018年9月,双方去法国留学。2019年9月双方回国,2020年2月,张某(女)去英国留学,李某则在F市工作。2020年2月之后,全球新冠疫情肆虐,张某(女)和李某近两年未见面,夫妻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遂决定离婚,但因张某(女)在国外,因疫情原因,回国不便,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决定通过诉讼离婚。双方无子女,也无财产可供分割。

  二、本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1.案件性质的识别

  本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张某(女)与李某的离婚案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与本案相关的是上述条款的第二种情形,也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那么,张某(女)在英国留学,在英国居住超过一年,是否属于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外的呢?

  关于该问题,我认为要注意区分《民事诉讼法》普通案件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与涉外案件国外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的不同。对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不论工作还是学习,只要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应当认定该地为经常居住地。

  但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的,就要区分不同情形。中国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应当特指华侨的情形。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般认为,华侨不包括出国旅行、访问人员,政府派往他国协助建设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外国的公务人员和在国外学习的留学生。也就是说,张某(女)因属于留学生,就不属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她的经常居住地也就不在国外。本案也就不属于涉外案件,在案件的管辖、送达等方面不适用涉外诉讼的特殊规定。

  2.案件的管辖问题

  本案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在管辖方面,是否与普通诉讼完全一致呢?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表明,虽然出国旅行、访问人员,政府派往他国协助建设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外国的公务人员和在国外学习的留学生在中国起诉离婚时,与双方都在国内居住不同的是,除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有管辖权外,原告在国内的原住所地也具有管辖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事诉讼法》对该种情形下案件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但仍属于就国内管辖作出的规定,与案件属于涉外案件是两个概念。

  3.案件的授权问题

  本案的授权,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因张某(女)在国外,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能否进行特别授权的问题。

  关于张某(女)的授权是否需要证明即公证或认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如上所述,张某(女)属于留学生,不属于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此张某(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则上不需要认证或公证。

  关于张某(女)能否对律师进行特别授权,授权律师进行调解的问题。

  许多人认为离婚案件不能进行特别授权,因离婚具有人身属性。但查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离婚案件禁止特别授权的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该条规定仅仅是强调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调解时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庭表达意见,或者出具书面意见,但仍然允许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否则调解程序无法完成),而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是需要有特别授权的。因此,我认为现行法律虽然强调离婚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的重要性,但允许特别授权律师进行调解,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以上几个问题都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基础性问题,但因为人们对经常居住地、对侨居、以及对离婚诉讼授权问题常有不同认识,而常常导致离婚案件办理过程的复杂化,因而对以上问题的探讨仍然是有意义的。在F市C区办案过程中,以上我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也得到了办案人员的认同,从而在张某(女)不能回国的情形下,顺利完成了张某(女)与李某离婚调解,实现了他们离婚的目的。

  (注: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分析。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联系1359057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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