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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泉;梅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6-04-22
2026年04月22日 | 发布者:张小杰 | 点击: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202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泉、梅某安排人员将烟丝、毛巾柜(内藏卷烟、目的地英国)、玩具盒(内藏卷烟,目的地英国)送至物流公司邮寄往国外。 经检验,上述烟丝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


 202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泉、梅某安排人员将烟丝、毛巾柜(内藏卷烟、目的地英国)、玩具盒(内藏卷烟,目的地英国)送至物流公司邮寄往国外。

 经检验,上述烟丝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查,被告人李某泉帮助运输伪劣烟叶、烟丝、卷烟合计价值1808970.6元;被告人梅某帮助运输伪劣烟叶、卷烟合计价值291884.16元。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梅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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