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泉、梅某安排人员将烟丝、毛巾柜(内藏卷烟、目的地英国)、玩具盒(内藏卷烟,目的地英国)送至物流公司邮寄往国外。
经检验,上述烟丝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上述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查,被告人李某泉帮助运输伪劣烟叶、烟丝、卷烟合计价值1808970.6元;被告人梅某帮助运输伪劣烟叶、卷烟合计价值291884.16元。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梅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