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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君律师】监护资格需要变更的情形

作者:李兆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次举报

一、监护资格需要变更的情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二、未成年监护人怎么确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关系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具有法律后果。监护人往往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亦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在民事案件中,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诉讼代理人。

李兆君律师,女,汉族,1982年11月出生,四川轻化工大学管理学学士,四川轻化工大学优秀大学毕业生,中国法学会会员,自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自贡
  • 执业单位: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320********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