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7月24日19点左右,被告伙同他人在杭州市江干区XX小区门口将原告绑架至车上,开至某某公墓处,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并强行向原告索要35000元赎金。原告因寡不敌众,迫于压力,向被告转账35000元(微信零钱转账10000元、民生银行银行卡转账两笔,金额分别为20000元和5000元)。事后,原告拨打110报警,此案件由江干区某某派出所受理。2018年9月17日,被告等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随后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500元。被告接受处罚后,至今仍未将强行索要的35000元归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转账记录,结合原告报案时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告到案后的《讯问笔录》证实。
被告殴打原告并向原告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使原告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返还财产诉讼请求。
2020年3月1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35000元并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