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为一般朋友关系。2019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位于余杭区南苑街道的唯雅养生馆;2、被告作为店面执行负责人;3、开业后,被告每15天应当向原告提供财务报告和运营报告。协议生效后,原告先后投入9万余元资金,用于支付会所房租、员工工资和置办经营设备。然而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公开财务和运营报告,经原告再三要求,被告仍拒不改正。2019年9月15日,经协商一致,被告同意以7万元价格受让原告《合作协议》中的全部股份,原告同意被告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款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并未在欠款到期日前向原告付款,原告催讨无果。
综上,被告逾期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现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
本律师接受此案原告方委托后,决定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提起诉讼。案件开庭日,被告主动提出调解,恳请分期还款,并主动提出愿意承担一大笔逾期还款违约金。就此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