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甲(男,1960年生,珙县村民)名下持有2009年颁发的《林权证》,载明鸡某包、田某头两宗林地(共约4.5亩)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标注"承包地"。后因修路占地,珙县某某社(幸福村某社)主张该两块林地历史上属公社联办林场退还集体、从未分给个人,申请县政府确权。珙县政府经调查认定当年林改颁证时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属错误确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案涉林地、林木归某社集体所有,并撤销王某某甲林权证中的确权效力。宜宾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王某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四川省高院,请求撤销确权决定及复议决定。
二、专业抗辩(肖伟律师作用)
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肖伟律师(与王鉴秋律师共同担任珙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在二审中紧扣两大核心展开应诉:第一,依据1981年《中心公社、林权落实统计上报表》及老林场老社员证言,证实案涉林地系公社林场解体后归还幸福村某社集体所有,历史上从未分配给个人;第二,援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林地承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指出王某某甲的林权证系时任社长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提供权属来源违规申办,属错误登记,不能对抗集体所有权,且人民政府依职权处理林权争议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肖伟律师庭前系统梳理历史档案与程序证据、庭审中精准驳斥上诉人"公示即有效""超时效不予受理"等观点,确保行政机关确权行为获法院全面支持。
三、判决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行终6XX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珙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及宜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案涉两宗林地、林木归珙县某某社(幸福村某社)集体所有。
四、社会意义
个人持有的林权证并非"铁板一块"——若林地承包、确权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缺乏历史权属依据,集体有权申请政府重新确权,违规登记可被依法否定。本案也体现行政机关委托专业行政法律师出庭的价值:通过严谨还原历史事实、精准适用土地管理特别法,有效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不被违法侵占,保障村社合法权益。
肖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