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的定义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是指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自书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一份有效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为: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若遗嘱有2页以上,需要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
4、遗嘱内容尽量不做修改,否则可能因此产生效力上的争议。
三、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主要情形
1、形式上有瑕疵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严格形式主义,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如果是打印件或者没有签名或日期是无效的。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特别是对于长期患病、卧床不起、老年痴呆、精神、智力存在障碍者,立遗嘱时务必由医院开具精神智力状况正常、清楚、能正确表达的医学证明。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3、处分无权处分的财产
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是无效的,如果遗嘱中一并处分他人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涉及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4、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如并非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的遗嘱,或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属于无效遗嘱,伪造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以此作为继承遗产的条件。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第三者、情人、小三。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
四、相关法律规定对自书遗嘱的规定
1、《继承法》
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第41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17条 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
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
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作者简介:吴昕栋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从业经验10年,曾先后就职于政府部门、大型央企、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从事反贪、风控和法律顾问工作。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投资、基础设施(PPP项目)投融资、保险资金投资、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法律服务经验,为多家大型央企、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政府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大型互联网金融集团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代理过一批重大、疑难的金融借款、资产管理、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商事担保、股权投资、对赌等方面的诉讼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