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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溪律说 | 代购VS某女星,同样是逃税,为啥差别如此之大?

发布者:山西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税务 |429人看过


熟知代购圈的朋友们一定在去年年底在朋友圈刷到过这样一则新闻:“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这篇新闻在微博和朋友圈刷屏并引发网友广泛讨论。依据二审判决书可以看出,本案事实大致如下:2013年,被告人游某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并租用珠海市凤凰北路2072号华海公寓513房作为该淘宝店的工作室及仓库。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某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游某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多万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多万元。敲黑板,划重点,偷逃税款300多万人民币!!

(网络配图)

最令大家感到诧异的是,某女星逃税只需补税,而代购却要判十年之久,这样的结果公平吗?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而游某在香港大量采购服饰发往内地销售的数量明显超出了自用的合理数量。同时游某并未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因此,游某已构成了走私罪中的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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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关核定,游某偷逃税款共计300多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游某的行为已经属于“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以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法院判处游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人民币,已经是在充分考虑游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处理的结果了。


(网络配图)

而某女星所涉及的罪名是逃税罪。根据我国刑法,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但是,虽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是纳税人初犯免责的条款。某女星虽逃税数额巨大,但已在规定日期内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因此对其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春溪律说

对比这两个案件,虽都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都具有牟利的动机,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但刑法的规定却差别之大。在众多的经济类犯罪中唯有逃税罪设有初犯免责的这一条款,这个是否真的合理?确实值得我们认真思考。而对于代购这一特殊群体,随着今年《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代购这个职业逐渐走向正规化是必然趋势,而国家也此作出了税收优惠政策。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讲,春溪律师还是要提醒每位代购要杜绝侥幸心理,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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